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