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