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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