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二)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
(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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