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二)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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