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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