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