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地面陷落区、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