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闭矿山,对关闭矿山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关闭矿山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掘范围及采空区处理情况;
(二)对矿井采取的封闭措施;
(三)对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处理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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