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