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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