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