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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