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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