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