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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