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