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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