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束;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得超过180日。矿山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