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