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各自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