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矿山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