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督人员。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具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矿山安全检查工作。
矿山安全监督证件和专用标志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