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