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