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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