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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