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