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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