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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