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确认;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确认;
(四)隐匿、销毁、篡改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接受、发放、登记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记录等数据;
(五)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金、救助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救助服务;
(六)非法查询与社会救助申请无关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售、非法提供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确认;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确认;
(四)隐匿、销毁、篡改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接受、发放、登记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记录等数据;
(五)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金、救助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救助服务;
(六)非法查询与社会救助申请无关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售、非法提供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