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五章 救助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救助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八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