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五章 救助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救助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