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申请家庭或者个人所在的村、社区等范围内公布社会救助确认决定;决定不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