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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