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入户走访、社会救助申请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入户走访、社会救助申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