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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