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