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六条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