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