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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