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