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2-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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