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四章 科普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四章 科普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科普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结合自身专业特色组织、参与国际科普活动,开展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拓展国际科普合作渠道,促进优秀科普成果共享。国家支持开展青少年国际科普交流。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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