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02-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