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02-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