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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