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八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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