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