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十二条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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