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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