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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