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