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章 税务管理 ·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